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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焰物品之定義及種類

防焰物品的目的在於防止微小火源的擴大,使燃燒初期的火勢受到抑制,而不會繼續擴大蔓延燃燒,或是使火勢受到阻礙,延緩火勢蔓延的速度。因此,防焰物品可以簡單的定義為:具有防止因微小火源,而起火或迅速延燒性能之物品。

依據此一簡單定義,防焰物品具有下列特性:

(一)具有防止微小火源擴大燃燒的效能。燃燒的型態,可分為悶燒、明火等兩種型態,明火又可依其火勢大小分為小火、中火、大火等三類,防焰物品所具有的防止火焰擴大功能,係針對小火焰,明火的狀態,也就是說,已經看得出產生小火焰的燃燒物品,若是物品本身經過防焰處理,或是本身即為防焰物品,則燃燒即會比未經防焰處理之物品緩慢或是因而熄滅。但若火勢已蔓延開來或是火勢猛烈時,即使採用防焰物品,火勢仍然無法因此而熄滅或延緩延燒。

(二)防焰物品本身並非不燃,而是其比一般物品更難以引燃而已。防焰物品,例如窗簾等物品,本身即可燃,但是因為經過防焰處理,所以較不易燃燒,而不是如鋼鐵、混凝土等不燃物。因此,經過防焰處理後之物品,其本身在接觸火源時,起火燃燒之引燃時間比一般物品更長;已經起火燃燒的物品,則會延緩火焰蔓延擴大的時間,或是因而自行熄滅,但僅限於微小火源。

二、     防焰物品之種類

依據消防法第十一條之規定,防焰物品係指窗簾、地毯、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而所謂「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則明定於「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各項防焰物品之種類如下:

(一)地毯:梭織地毯、植簇地毯、合成纖維地毯、人工草皮(限於室內使用者)等地坪鋪設物。

(二)窗簾:布質製窗簾(含布製一般窗簾,直葉式、橫葉式百葉窗簾)。

(三)布幕:供舞台或攝影棚使用之布幕。

(四)展示用廣告板:室內展示用廣告合板,如展覽場所使用之隔間板,或舞台道具合板。

(五)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係指網目大小在12㎜以下之施工用帆布。

防焰物品係採取正面列舉的方式,包括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以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等,因此非屬上列所規定之物品,如壁紙、壁布、塑膠地磚等構築於建築物構造體者,或傢飾布、床單、被套等物品,則非屬消防法所規範之防焰對象物。

                                                                    原出處消防署防焰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