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焰物品之試驗規格
防焰性能試驗,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七條、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第4點規定,申請防焰性能試驗時應檢附試樣;惟因中央主管機關未具有完整的試驗設備及專門操作人員,故現階段消防署除地毯類物品外,尚無法受理其他樣品之防焰性能試驗。因此,消防署依據消防法施行細則第七條之規定,辦理防焰性能試驗機構評鑑,目前經評鑑合格之試驗機構如下:
1‧財團法人紡織產業綜合研究所
2‧財團法人防焰安全中心基金會
各業者申請防焰性能試驗時,請檢送試樣至上述單位辦理。
依據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第11點之規定,防焰性能試驗之產品試樣規格依下表規定。
供試驗用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分類 |
試樣規格 |
窗簾、布幕,須經水洗及乾洗處理者 |
三平方公尺以上 |
窗簾、布幕,須經水洗或乾洗處理之一者 |
二平方公尺以上 |
窗簾、布幕,不經洗濯直接施予燃燒試驗者 |
二平方公尺以上 |
布製折屏或百葉窗簾 |
二平方公尺以上 |
地毯等地坪鋪設物 |
一平方公尺以上 |
施工用帆布 |
二平方公尺以上 |
室內展示用廣告合板 |
一‧六平方公尺以上 |
業者向消防署認可試驗單位提出防焰性能試驗申請時,應如上表所示,依試驗品目之不同,檢附各該規定面積大小之試樣。經查驗防焰性能試驗報告,確實符合防焰性能者,消防署會賦予每一項產品試驗合格號碼。
原出處消防署防焰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