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焰物品之標示方法

防焰標示是唯一能證明具防焰性能的一個標誌。當消防單位進行檢查或消費者購買時,所能憑據的就是購買物品上的一個防焰標示。因此,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第17點規定:「防焰物品應採張貼、縫製、鑲釘或懸掛標籤等方式,連同防焰性能認證登錄號碼標示於各防焰物品或其材料本體上顯著處,其具體標示如下表。

 

防 焰 物 品 或 其 材 料 之 種 類

標 示 方 法

窗簾及布幕

具耐洗性能者

縫製

不具耐洗性能者

張貼

地毯等地坪鋪設物

縫製、張貼或鑲釘

布製窗簾

縫製、張貼

展示用廣告板

印製

供舞臺使用之布幕

縫製、張貼

施工用帆布

縫製

防焰材料(合板除外)

張貼或懸掛標籤

 

以地毯來講,地毯上必須要縫製(張貼或鑲釘)防焰標示於防焰物品本體上明顯處,且標示上必須要有認證登錄號碼,也就是說,消費者可以在地毯(防焰物品)上明顯地發現縫製(張貼或鑲釘)上去的防焰標示。

防焰標示是唯能證明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等物品通過防焰性能試驗,具有防焰性能之唯一標誌,因此未具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它指定之防焰物品等,即不能稱之為防焰物品,消防單位檢查時亦視同未設有合格之防焰物品處理。另外,防焰標示依防焰物品之不同,而有不同的防焰標示,例如:地毯有地毯的標示,窗簾有窗簾的標示,合板有合板的標示,若是地毯的標示使用於合板,合板的標示使用於窗簾等情形,則這些窗簾、地毯、合板等物品雖然有防焰標示,但是仍然視為不符合規定,一樣要求依法改善,並追究防焰標示領用者的責任。

                                                            原出處消防署防焰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