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之自主管理

防焰制度係採以業者自行管理為架構所設立的一個制度,因此,本制度中業者對自己產品的管理必須負較多的責任,主管機關並不對業者做強力干涉,但是適當的管理仍是必須。依據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第14點規定:「取得防焰性能認證合格之製造業、進口業及防焰性能加工處理業,應於其產品製造出廠或進口販賣前,以自有之試驗設備進行品質管理之防焰性能試驗,並將實施情形製成記錄,於每月十日前提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業者得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有關機關(構)、學校、團體進行防焰性能試驗,其試驗報告應連同前項所定表格,於每月十日前提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15點:「使用防焰標示之業者,其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進出貨情形及領用之防焰標示應有專人管理,並將每月之使用狀況製成紀錄,以供中央主管機關或各級消防機關查核。

前項防焰標示之管理及使用情形,中央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由各級消防機關實施查核。」

已經取得防焰性能認證合格之製造業、進口業及防焰性能加工處理業,所從事之工作為從無到有,原料本身並無防焰性能(或原料本身即已經具有防焰性能),經製造(生產、進口、處理)後產品即具有防焰性能,該公司(工廠)雖已取得防焰性能認證,但為確保每一批出廠販賣產品均能達到標準,故產品製造加工出廠或進口販賣前,必須以自有之試驗設備進行品管之防焰性能試驗,並將實施情形製成記錄,於每月十日前主動提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惟此項防焰性能試驗如本身無自備試驗儀器者,可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有關單位進行,但試驗結果仍應於每月十日前提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防焰標示之領用,業者必須指派專人管理領用事宜,但此管理防焰標示領用之人員並非不得兼辦其他業務,僅限制管理防焰標示領用業務之人員不得隨意更換。每月防焰標示之使用狀況應製成紀錄,中央主管機關或各級消防機關將不定時查核。

業者對於所領用之防焰標示,必須善盡管理使用之責,不得將標示用於非規定之物品及用途上。防焰物品的目的在於防止微小火焰的起燃,以及延緩火焰蔓延,為達到此一目的,故防焰物品必須經過一定的試驗程序以驗證其具有防焰性能;而防焰標示係唯一足以證明具有防焰性能的標誌,不僅民眾購買時需靠它辨認,消防人員檢查時亦依該防焰標示來加以辨別是否為合格品,防焰標示不僅只是一張證明具有防焰性能之標誌,它亦代表著安全的保障。

消防單位於核發防焰標示時,即已經於防焰標示上面註記認證合格之登錄編號,因此,每一張標示的號碼,均可追蹤其出處,亦即係由那一家公司(工廠)發出,由那家公司裁剪、縫製或安裝。依規定使用防焰物品之場所,若發生火災,而其原因判斷係所使用之防焰物品,例如窗簾、地毯等,不具防焰物品應有之防焰性能者,則由其防焰標示上面的登錄編號來追查申領單位(公司、工廠),追究其偽造文書或是其他法律責任。

                             

                                                                 原出處消防署防焰手冊